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 2024年07月04日 14:36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建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形成优良的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和部门,在教学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本科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不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

第四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因管理和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给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教学类

1.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5至10分钟。

2.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

3.无故未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4.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监考、更改监考时间或地点。

5.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至10分钟。

6.未经批准私自更换教材,或私自为学生组织、推销教材。

7.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不服从教学工作分配与安排。

8.监考不严,对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和处理。

9.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卷,或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10.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时间超过一周。

11.不按要求批改学生作业、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

12.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13.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按要求指导或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教学质量低。

14.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超过10分钟。

(三)后勤保障类

1.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2.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多媒体教学设备等无法正常使用超过10分钟。

3.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仍未予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4.教室、实验室等误时开门5分钟以上。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2.因管理和协调不到位,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且后果严重。

3.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给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4.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组、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5.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

(二)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

3.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10分钟以上。

4.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停课、调课、缺课、请人代课等,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严重降低。

5.泄露考试内容。

6.考试命题、试卷制作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计分严重失误,或录入上报成绩有误而损害学生权益。

8.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9.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10.未经审核编写或使用存在问题的教材,造成恶劣影响。

(三)后勤保障类

1.未及时按计划完成教室、实验室等装修或维修,造成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2.未及时对报修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第七条  其他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视其情节轻重,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八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学校成立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主任委员为分管本科教学的学校领导,委员包括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本科生院,人事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二)本科生院组织对全校本科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实名举报,有关单位、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均应及时主动向本科生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本科生院在发现或接到举报2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下发《教学责任事故信息调查单》。

(三)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教学责任事故信息调查单》后,须及时全面核查,充分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教学责任事故信息调查单》及相关调查材料报送本科生院。如涉及意识形态、师德师风问题,须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党委判定事件性质,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本科生院应对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凡发现上报材料不齐;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须重新补正材料或重新讨论。

(五)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委员会审议调查材料,最终认定是否构成教学责任事故并认定事故等级。

(六)经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学校领导签发《关于对责任人进行通报的决定》。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对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取消其当年本科教学相关奖励的参评资格;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教学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第三次及以后的教学事故均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认定二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将事故责任人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按照学校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其他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学单位,列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凡发生教学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教学单位,一经查出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校通报。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若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关于对责任人进行通报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9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武大教字〔2003〕209号)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3年1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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