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新的更高要求,积极弘扬尊师重教风尚,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充分尊重教师。推崇献身教育、敬业拼搏、甘为人梯的高尚情操和师德风范,激发教师担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
第二条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三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师风同责,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督促、考评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部、工会,以及教学科研、学生工作部门等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严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坚守师德底线。以下行为应列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故意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敷衍教学,违反教学纪律,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利用学生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中谋求个人私利,或硬性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或歧视、要挟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七)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反科研伦理规范,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出国、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财物,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处理与处分
第七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与处理机制。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负责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协同处理原则,做好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与处理工作。
(一)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涉及民族宗教的,由党委统战部牵头负责;涉及本科教学的,由本科生院牵头负责;涉及研究生培养的,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涉及学术不端相关问题的,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牵头负责;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其行为属性协调其他相应业务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二)按照协同处理原则,涉及情节严重、情形复杂、超越牵头部门职责权限或需要多部门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组提出处理建议情况,提交学校相应处理决定层级予以处理。
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还应当予以处分的,应同时移交相关党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中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相关调查处理过程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对师德失范行为教师的处理,有明确执行期的在执行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情况予以解除或延期。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需要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对存在师德失范问题反映或可能潜在风险,但还未构成师德失范事实的,由所在单位及时了解情况,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相关警示教育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对被认定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视情形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还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武汉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办法》等文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关系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不听劝阻、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四)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五条对于没有明确的对象、事实和证据的举报或举报事项已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六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或隐瞒不报。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各二级单位需向学校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整改落实。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总全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向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年度报告,重大师德失范事项一事一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其他系列的职工,以及以武汉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等各类人员,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日起试行,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