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以下统称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论文工作的目的
第二条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一门必修课程,本科生毕业论文教学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该课程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三)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四)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实验数据、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第三章 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学院(系)是毕业论文工作组织和实施的主体,提倡各学院(系)分专业成立由系主任牵头的毕业论文课程组,开展毕业论文教学工作。
毕业论文课程组主要负责提出本专业毕业论文课程的基本要求,落实毕业论文课程计划,指导教师的配备,毕业论文题目筛选,毕业论文指导,评阅,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推荐优秀论文等具体工作。
学院(系)要对毕业论文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组织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课程组拟定的课程计划和论文要求,制订本院(系)的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督促和协调课程组做好指导教师的安排,明确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毕业论文的质量。
第四条 教务部负责制定全校毕业论文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负责对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第四章 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
第五条 毕业论文选题是确保毕业论文课程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各学院(系)及毕业论文课程组要切实加强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性 论文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理工医科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类、工程实践类的毕业论文题目,人文社科类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题目。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要通过做毕业论文,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践性 论文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学院与外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研发和生产单位联合拟定论文题目,符合要求的可采取联合指导的方式。毕业设计的选题要注重与实际工程项目结合,难度和工作量应高于课程设计,并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
(三)创新性 论文题目应突出创新性,要结合学科创新、技术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使论文题目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反映科技创新和社会生产创意的需要。
(四)可行性 论文题目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切实满足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的要求,避免过多和过少两个极端。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个性化 论文题目要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拟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六条 论文题目应一人一题。由多名同学合作研究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第七条 论文题目应保持较高的更新率,改进题目或新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第五章 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开题程序
第八条 毕业论文教学安排由各学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应少于10周。特别优秀的学生需提前开始毕业论文工作时,应向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严格审核认定其确有提前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能力者,可以提前开始毕业论文工作。毕业论文答辩仍要遵循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九条 学生考试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不得开始毕业论文工作。学院(系)负责毕业论文资格审核。
第十条 学院(系)或毕业论文课程组在课程开设前一个月应组织指导教师开始选题准备工作,可以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要概述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列出主要参考资料,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申报题目,经过指导教师批准,学院(系)或毕业论文课程组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论文题目。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第十一条 选题工作应采取学生自愿和学院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学院(系)或毕业论文课程组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它合适题目,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题目。选题结束后,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应将选题汇总并备案。
第十二条 选题确定后一般不能随意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在毕业论文课程开始时发给学生。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参考文献等。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两周内完成。学院(系)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五条 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 毕业论文的指导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每个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5个。
第十七条 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系)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系)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武汉大学教师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毕业论文的撰写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照《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书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涉外专业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以用英文或其他外国语书写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毕业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表》。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九章 毕业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四条 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上旬。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向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学院(系)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一)毕业当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
(二)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三)论文或成果经证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
(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也可以聘
请校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每组须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二十七条 答辩应包括论文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学院(系)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答辩要求。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后,涉外专业学生在答辩过程中可以使用外语陈述及回答问题。
第二十八条 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时论文陈述和回答问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和答辩投票,并报院答辩委员会,经院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报教务部。答辩小组将《答辩评分表》和《答辩表决票》报学院(系)存档。
第十章 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
(二)总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其中答辩评分占总成绩比例不应低于30%,各部分成绩单项评分一般不得超过95分。若指导教师评分与评阅人评分差值超过15分,则应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评分。分项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各学院根据以上原则自行确定,但同一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必须统一。
第十一章 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 学院(系)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毕业论文的有关工作,并于学期末将检查结果报学校教务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学院(系)反馈。
第十二章 校外毕业论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作毕业论文须向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的学生须定期向学院(系)或本专业毕业论文课程组汇报毕业论文进展情况,学院(系)指定专人督促、检查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校外完成毕业论文的学生,经指导教师评阅合格并同意答辩后,应提前一周向学院(系)答辩委员会提交论文和答辩申请,答辩资格审定和答辩程序、答辩要求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校外教学科研单位做毕业论文的学生一般应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答辩者,应经学院(系)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第十三章 毕业论文的存档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资料(图纸、文档资料、实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学生均不得带走,统一交学院(系)保管或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生毕业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分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评分表、答辩表决票、毕业论文信息汇总表等归类整理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院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工作,并报送参加各级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和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
第十四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在本条例指导下,学院(系)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务部审定后执行。个别专业如艺术影视文学等专业对毕业论文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不能适用本条例的规范者,应及时制定相关专业毕业论文管理细则,报教务部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武汉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