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以下称“本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指导下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在宪法、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学校与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全院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团结和凝聚研究生同学听党话、跟党走,坚持初心与使命,引领青年研究生学子争做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院党政联系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学校和全院研究生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地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组织研究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配合学院实施和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四)加强与院内外广大学生及学生组织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是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研究生会的联系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学院党委的全面领导和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武汉大学艺术学院在籍的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实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四)在本会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管理制度;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四)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第十条 研代会每年举行1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大会的召开须经学院党委和校研究生会批准。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在召开大会之前,须成立研代会筹备工作组,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其成员主要由现任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筹备大会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研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差额选举产生并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研究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年级、专业,根据组织设置、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其中非校、院研究生会骨干的研究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代表名额的60%,女性代表一般不少于25%。
第十二条 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各工作部门为本会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批准,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一)主席团候选人由团支部推荐,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资格审查组审查资格后,由学院团委考察遴选,并报学院党委审核确定;
(二)主席团成员每届任期一年。研究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主席团的任期相应改变;
(三)主席团实行集体负责制,集体负责研究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3人;
(四)执行主席实行轮值制度,原则上以一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轮值安排应通过本会秘书长与主席团集体酝酿后,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决定聘任研究生会秘书长;
(三)批准任免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属于主席团的职权。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按程序更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七条 本会聘请学院团委书记班子成员一人担任秘书长,秘书长代表学院团委对研究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若干部门处理相应事务。各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实行负责人集体负责制。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但总人数不超过30人;工作部门数量不超过6个;每个部门设负责人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五章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的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必须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的热情,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有能力密切联系和团结全院广大学生,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必须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学有余力、学业优良,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原则上研究生会工作人员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前30%。面向全院研究生同学进行研究生会工作人员选拔,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由团支部推荐,由学院团委考察遴选,并报学院党委审核确定。选拔结果进行公示,主要研究生会骨干名单及联系方式予以公布,接受全院同学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学满意、业绩突出的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其开展学生工作的表现可作为对工作人员的综合测评、评奖评优的给予推荐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工作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艺术学院研究生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研究生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各项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各项活动,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工作情况。
(二)参与或举办大型活动前,主席团需先召开筹备工作会议,讨论各项工作安排,会议内容要有专人记录。具体工作任务分配以后,如各部门有任何疑问和异议,可以及时向主席团反映,由主席团进行决议、调解和处理;各部门应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工作中有问题要及时向主席团反馈。
(三)各部门应参照部门职能要求,集思广义,举办各类有意义的活动,丰富校园科技文化生活。由部门发起的活动,请先向主席团提出申请并递交详细活动计划书面材料及经费预算明细,经主席团讨论并通过后再向院方提出申请。院方审阅并批准后,方可举办。
(四)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及时向主席团反馈活动最新信息,有问题要尽快提出,尽早解决。
(五)各部门应积极出勤会议与参加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1. 与会人员需提前五分钟到会,参加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2. 会议或活动请假必须得到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请,必须事前提交正式的书面请假条,没有请假条按缺席处理。干事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长请假由主席审批。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研究生会经费来源包括艺术学院院行政拨款、个人或团体捐赠、赞助、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的收入。院研究生会经费应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账目细节清楚,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 艺术学院研究生会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最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优与表彰。研究生会每学年进行评优和表彰。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五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学院党委定期听取研究生会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院团委研究研究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研究生会应将作风建设列入研究生会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等相关工作的评价体系,作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要向评议委员会述职,接受全院同学的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公示。述职评议进一步完善以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为主体,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委员会建设,扩大非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学生的参与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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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