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和《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每届任期一年,主席团实行集体负责制,成员人数为3人,执行主席实行轮值制度,原则上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第二章 研究生会主席团推荐人选提名条件
第三条 主席团候选人提名人选由团支部推荐,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及资格审查组审查资格后,由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团委考察遴选,并报学院党委审核确定。
第四条 候选人须具备的条件:
(一)武汉大学在籍全日制研究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中表现突出;
(三)研究生学习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入学以来学位课无不及格记录,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0%;
(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积极参与各类学生活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无不良行为和处分记录;
(五)热心为同学服务,对研究生会的性质、任务、工作特点与改革要求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富有开创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 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第八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第八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5分钟个人陈述;
(二)2分钟现场答辩,答辩问题由研究生会指导老师和第七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现场提供。
第六条 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因故未能出席大会者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当选的正式候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正式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从高到低为序,取足名额为止;如遇正式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正式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正式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大会从剩余正式候选人重新选举产生。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一半。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第七条 选举时,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或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O”;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一栏右方写下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姓名右方画“O”。所选赞成人数少于或等于3人为有效票,多于3人的为无效票。画写选票要用钢笔或中性笔,画写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凡全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填涂完全无法识别的选票,全票无效。选票盖章有效。
第八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名,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大会的选举全过程进行组织和监督。大会设计票工作人员5名,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筹委会指定,经过培训后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九条 投票前,监票人当场开封并清点选票,根据到会代表人数发放选票,剩余选票现场销毁。
第十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 计票结束后,计票人向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监票人向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第十二条 选举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召开武汉大学艺术学院第八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协商确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分工,并报院党委批准。